2007年9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十一版:民生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温州四市民抢险受伤获巨额赔偿
法院判决书充满温情:市民抢险行为应为法律保护和鼓励
本报首席记者 余春红 通讯员 鹿法

  几天前,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对4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定李秀忠等4名市民参与煤气泄漏事故抢险的行为应为法律保护和鼓励。拿着胜诉判决书,虽然李秀忠觉得即便赔再多的钱也无法弥补他心中的伤痛,但这对他至少是一个安慰。
    
  帮助抢险严重受伤
  3年前的一场事故给热心肠的温州市民李秀忠留下了永远的伤痛。2004年1月27日晚,温州市鹿城区灰桥新村某幢201室发生管道煤气泄漏事故。温州市煤气总公司指派的工作人员李某赶到现场时,因其未携带抢险设备,一时无法进入室内抢险。而这套房子里居住着一对老人,知情人无不心急如焚。当时,住在同一幢楼的住户李秀忠、陈松林便在另两位邻居的协助下从隔壁阳台爬入201室,将其房门打开,让工作人员进屋施救。
    然而,就在李某进入房屋实施抢险的过程中,煤气突然发生爆燃。当时正在现场的李秀忠、陈松林及另外两名协助救援的邻居都不同程度被烧伤。李秀忠是伤势最重的,烧伤面积达38%,全部集中在脸部、颈部及双手,并伴有轻度吸入性损伤。房内的两位老人也因此死亡。
    烧伤居民向煤气总公司索赔
    事故发生后,温州鹿城消防大队对事故原因作出认定:用户使用管道液化石油气不当,导致泄漏,温州市煤气总公司接警后,在抢险过程中,处置不当,导致户内泄漏的液化石油气遇着火源发生爆燃。2004年2月,温州市煤气总公司与煤气泄漏住户就火灾事故的善后达成处理协议。但是,这次事故却极大影响了李秀忠等人的生活,40岁的李秀忠被烧伤毁容后,妻子与他离婚,而他还需要继续整容治疗。经鉴定,李秀忠的伤势已经构成三级伤残,且部分丧失劳动能力。2005年1月,李秀忠等4人分别起诉温州市煤气总公司,向该公司提出赔偿总共170余万元。在案件审理期间,温州市煤气总公司提出将煤气泄漏住户的家属列为第三人。
    四市民的索赔请求均获支持
    因案情重大,经过两年的审理,案子近日终于有了一审结果。在4起案件的判决书中,法院均写到:“原告××在无法律规定又无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与他人一起协助被告抢险,此种行为应为法律所鼓励和保护。”法院认为,因被告抢险人员的处置不当,以至于发生火灾事故,使李秀忠等人肉体与精神遭受重创,其所受损失理应得到填补。《民法通则》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可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据此,法院认为温州市煤气总公司和使用不当导致煤气泄漏的第三人,应根据各自的责任对李秀忠等四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因之前煤气总公司与第三人达成的善后协议中约定由煤气总公司承受第三人的赔偿责任,故法院一审判决由温州市煤气总公司赔偿李秀忠医疗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89万余元。另外,同样在此次事故中受伤的陈松林获赔33万余元,还有两名受伤邻居也分别获赔20余万元。